依據桃園縣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辦理:

新生入學順序,除依下列優先入學外,餘依設籍時間先後順序分發入學,額滿為止,超額新生改分發至核定之鄰近未管制學校就讀。

實施總量管制學校申請登記之新生經查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者,得依下列原則優先入學:

(一)列冊低收入戶學生。

(二)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

(三)持有重大傷病卡者。

(四)父母雙亡者。

(五)兄姐在校就讀者

(六)經桃園縣(以下簡稱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案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並依本縣國民中小學身心障礙學生就讀普通班編班注意事項規定辦理編班。

(七)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或被監護人得隨其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就讀所任職學校,優先入學。

 

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三者之一:

(一) 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二) 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三) 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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