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本府衛生局110年8月2日桃衛疾字第1100067385號函辦 理。

二、旨揭試劑依說明書「僅評估18歲以上成人自行採檢結果, 建議應由18歲以上成人使用」,爰調整本項措施之實施對 象為 「18歲以上民眾」,未滿18歲(入境年-出生年<18) 之入境民眾無須檢測,各國際港埠檢疫人員自本年7月14日 起停止發放試劑予未滿18歲之入境民眾,已發放予未滿18 歲入境民眾之試劑不需回收。

三、貴校(園)倘有學生及教職員工依衛生單位指示進行居家檢 疫措施,惠請協助通知相關人員有關旨揭措施調整事宜。 

人氣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