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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據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113年7月16日藝演字第1130002178號函及教育部113年7月15日臺教師(一)字第1130071309號函辦理。 |
(一) |
有關比賽類別,依據文化部113年6月20日文版字第1133016496號函將「『閩南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台語』系類」、「『客家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客語』系類」、「『原住民語』系類」修正為「『臺灣原住民族語言』語系類」,「東南亞語系類」未修改。 |
(二) |
明定比賽會場之攝錄影不得攝錄影其他參賽團隊之演出並應遵守著作權法及民法人格權(肖像權)等規定。參賽團隊錄製之演出影音資料如公開或上傳影音平臺,應遵守前開相關法規規定,始得為之。 |
(三) |
新增觀賽規定,且為避免參賽者受到干擾,明定觀眾配合相關事項。 |
(四) |
決賽預定辦理時間自114年4月7日至4月18日間舉行,依決賽報名隊數安排賽程後公布施行。 |
三、 |
本賽事涉及學生免試入學比序項目之採計,同時為維護學生參賽權益,請於其他活動相關期程規劃時,將本比賽決賽期程納入評估,俾避免及降低本賽事與其他活動辦理時間衝突情形。 |
四、 |
旨揭比賽實施要點同步公告於全國師生鄉土歌謠比賽網站 (https://web.arte.gov.tw/country/)。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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