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中餐烹調職類甲、乙、丙級技
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102年12月18日勞中二字第1020204
423號函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中華民國103年1月6
日FDA食字第1029903398號辦理。
二、依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修正中餐烹調職類甲、乙、丙級技
術士技能檢定申請檢定資格,參加中餐烹調職類甲(尚未
開辦)、乙、丙級技術士技能檢定之應檢資格,應分別符合
「技術士技能檢定及發證辦法」第8、7、6條規定,自103
年1月1日起免繳驗各級衛生機關或其認可之機構所核發接
受衛生講習至少44、16、8小時之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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