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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國教署113年6月19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135803695號函及「教育部及所屬機關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辦理。 |
二、 | 為持續推動旨揭工作,國教署擬於113學年度商借國立學校及各直轄市、縣(市)立學校教師至國教署辦理行政工作,相關資訊說明如下: |
(一) | 教師資格: |
1、 | 公立學校(不含偏遠、離島、原住民地區及全校班級數12班以下小型規模學校)之編制內專任教師。 |
2、 | 應具有3年以上之任教年資,並具有相關教育行政之能、教育專業及實務經驗。 |
3、 | 對教育行政工作具服務熱忱且認真負責者。 |
4、 | 須熟悉office電腦軟體之操作。 |
(二) | 商借期間:自113年8月1日起至114年7月31日止。 |
(三) | 服務地點: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臺中辦公室-學務校安組(臺中市霧峰區中正路738之4號)。 |
(四) | 辦理業務:以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事務、性別平等教育與輔導工作推動等相關業務為範疇。 |
(五) | 其餘事項依前揭作業原則及相關規定辦理。 |
三、 | 請貴校轉知所屬,並請符合作業原則且有意願之教師於113年6月28日(星期五)前將履歷表以電子檔寄送至e-3129@mail.k12ea.gov.tw,國教署將個別通知面試事宜。 |
四、 | 檢附商借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教師作業原則及簡歷表各1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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