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內政部及教育部102年12月16日台內移字第10209579481號及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116809號函辦理

二、本案係為激勵全國清寒及優秀之新住民及其子女,使其努力向學並減輕家庭生活負擔,故請符合條件之新住民及新住民子女可於103年2月14日前備齊申請表件向本校註冊組提出申請。

三、新住民子女係指設籍本國之在學學生其父或母一方為臺灣地區人民之配偶為未入籍或已入籍為本國國民之外國人、無國籍人、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現就讀國小()以上(不含補校及隨班附讀)之在學學生並就學滿一學期()以上,且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機關()之獎學金或獎勵金(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符合本案之特殊優秀獎勵金申請者除外),得申請新住民子女獎助學金。

三、檢附本案計畫供參(附件),若有相關問題,請逕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承辦人洪小姐(電話:02-23889393分機25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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