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102年3月26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20027597號函
辦理。
二、為使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免試入學超額比序多元學習表現
建立公平採計機制,教育部業就超額比序項目各區檢核情
形,評估修正旨揭多元學習表現採計原則,以維護學生入
學權益。
三、旨揭採計原則修正重點如下:
(一)有關「競賽、技職證照或資格檢定」項目採計原則:
1、鑒於避免認證浮濫,比序項目之說明除保留原條文外
,新增「並需符合與國中課程教學相符;經常性、逐
級性辦理,或由學校或政府機關薦送等原則」。
2、鑒於民間單位要求相關中央機關予以認可,造成困擾
,原有全國性競賽項目性質認定係「指中央機關主辦
或認可之全國性競賽。」,修正為「指中央機關主辦
之全國性競賽」。
(二)有關「日常生活表現」項目採計原則:為使獎勵更具公
平、公正,爰新增第八項:「如有未符規定取得獎勵者
,若經查證屬實,該項獎勵分數不予採計」。
(三)有關「幹部」項目採計原則:為使幹部產生更具公平、
公正,爰新增第五項:「各國民中學應檢討現行幹部產
生方式之合理性,不合時宜者,應予以修正,另應督導
幹部產生之公平性,如有未依公平機制產生之幹部,則
該項分數得不予採計」。
四、有關本區高中高職免試入學超額比序項目積分對照表「多
元學習表現」項目「才藝表現」內容:本區全國性競賽項
目採計係依據教育部認可之項目使予採計積分;另請學校
依前揭採計原則修正之「日常生活表現」及「幹部」項目
,予以辦理。
五、檢附旨揭修正採計原則1份(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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