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5月15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47219號函辦理。
二、中央輔導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內容如下:
(一) 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五年以上合格
教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三年以上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二年以上直轄市、縣(市
)輔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教師
)或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
縮短。
(二)由中央代表、直轄市、縣(市)代表、各學習領域(議
題)輔導群及現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擇優推薦,由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另定之。
(三)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依遴選結果聘任中央輔導團
教師,並頒發聘書。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教育部
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得視各輔導諮詢教師之表現情形予以
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
署規劃,並得委請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每學年培訓以
二週為原則,辦理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
期召開研討會或舉辦研習會。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權利義務:
(一)教師經錄取後,應依規定參加培訓研習及相關團務,出
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及國家教育研究院指派之會
議,遇不可抗力因素(例如天災、車禍、喪假、重大緊
急事件)者,得請假。出席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辦
理之增能研習工作坊,需實際參與課程,不得無故離席
,因故無法出席或參與團務者,應依規定辦理請假事宜
,每次請假時數不得超過四小時;未依規定參與者,列
入年度考核事項。
(二)中央團員不兼任導師職務,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期間,
每週減授課十二節;兼任組長、副組長者,每週減授課
十八節,減授課務所需代課鐘點費,由教育部國民及學
前教育署專款補助,所屬學校得彈性運用其所餘減授課
之代課鐘點費,但輔導諮詢教師以維持每週在校授課二
節以上為原則。前項第二款減課後之每週授課節數視為
中央輔導團教師之每週基本授課節數。實授節數超過基
本授課節數者,得依規定支領超鐘點費。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不得兼任導師職務,星期四、星期五均
予公假不排課(組長及副組長星期二、星期四、星期五
予以公假),以至直轄市、縣(市)交流服務、參與教
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相關會議及團務工作。
(四)為鼓勵優秀教師擔任中央輔導團教師,直轄市、縣(市
)政府於辦理各級學校校長、主任或其他教育人員甄選
、遷調時,其曾擔任輔導諮詢教師之年資,得比照學校
兼行政職務之教師採計積分或酌予加分,其基準由各直
轄市、縣(市)政府自行訂定或納入相關規定。
(五)中央輔導團教師工作績效優良者,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
教育署於年度結束時,函請所屬直轄市、縣(市)政府
從優給予獎勵;有特殊貢獻者,於年度中亦得辦理獎勵
。
四、遴選評分項目:
(一)專業素養:教育理念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
、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團隊經
營與合作能力等。
(二)學科能力:學科知識、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熟悉與應
用、教學方法等。
(三)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積極主動、善於溝通、理性思
維、省思實踐等。
五、推薦方式:
(一)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102年5月29日(週三)止(簡
章如附件1)。
(二)推薦方式:一律採通訊推薦。請至國民教育社群網(htt
p://140.117.12.91/index.php)下載「中央課程與教學
輔導諮詢教師推薦表」,填妥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後,掛號郵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5樓
;教育部國教署姜儒林主任收」,請在信封空白處註明
「推薦中央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議題輔導諮詢教
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