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02年6月6日臺教國署國字
第1020055336號函辦理。
二、中央輔導團教師遴選、聘任及培訓規定,內容如下:
(一)教師應為國中小現職合格教師,並具備5年以上合格教
師之教學服務年資,及具備3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
導團兼任輔導員資歷、或2年以上直轄市、縣(市)輔
導團專任輔導員資歷。具備特殊資歷(如power教師)或
條件者,直轄市、縣(市)輔導團年資資格得酌予縮短

(二)由中央代表、直轄市、縣(市)代表、各學習領域(議
題)輔導群及現任中央輔導團教師擇優推薦,由國教署
公開遴選後聘任之,其遴選簡章由國教署另定之。
(三)由國教署依遴選結果聘任中央輔導團教師,並頒發聘書
。每次聘期以一學年為原則,國教署得視各輔導諮詢教
師之表現情形予以續聘,每次續聘之聘期為一學年。
(四)中央輔導團教師之培訓課程,由國教署規劃,並得委請
國家教育研究院辦理。每學年培訓以2週為原則,辦理
時間以寒暑假為優先,並視需要不定期召開研討會或舉
辦研習會。
三、中央輔導團教師權利義務:
(一)專業素養:教育理念與詮釋能力、問題覺察與診斷能力
、教學視導與評鑑能力、教學創新與研究能力、團隊經
營與合作能力等。
(二)學科能力:學科知識、課程設計與發展、教材熟悉與應
用、教學方法等。
(三)人格特質:具服務熱忱、積極主動、善於溝通、理性思
維、省思實踐等。
四、受理推薦期間:即日起至102年6月11日(週二)止。(簡
章如附件1)
五、推薦方式:一律採通訊推薦。請至國民教育社群網(http:
//140.117.12.91/index.php)下載「中央課程與教學輔導
諮詢教師推薦表」,填妥資料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後,掛
號郵寄至「10055臺北市中正區徐州路48-1號5樓;教育部
國教署姜儒林主任收」,請在信封空白處註明「推薦中央
課程與教學○○學習領域/議題輔導諮詢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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