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  依據嘉義縣政府106年5月17日府教發字第1060098732號函辦理。  
二、  依「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規定,商借教師之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5年以上、最近2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4條第1項第1款且現仍在職者。」。  
三、  該縣106年度太平國小有商借一般地區普通班績優且具熱忱教師2名之需求;太和國小有商借一般地區普通班音樂、英語及資訊專長教師各1名之需求。  
四、  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經現服務學校同意後,請檢具旨揭申請表、申請人合格教師證書、所具專長相關證明文件及最近5年教師成績考核通知書影本各1份,於106年5月19日前函復本局(無者無須回復),以利辦理後續相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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