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
一、依據內政部102年3月4日全面推廣政府服務流程改造─「全面免附戶籍謄本」執行計畫辦理。
二、為減少民眾奔波,提升政府整體施政形象與服務品質,按102年1月25日行政院「政府服務流程改造推動小組」第1次會議紀錄,內政部為「免戶籍謄本圈」之主辦機關,推動方式包括:
(一)由內政部協調需用謄本機關,強化運用戶役政資訊系統。
(二)請需用謄本機關檢討修正相關規定。
(三)仍須民眾繳附戶籍謄本之業務項目,以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替代,期以達全面免附戶籍謄本目標。
三、惟實務上,仍有部分機關未採用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替代戶籍謄本,爰提供各機關新式戶口名簿宣導說明一份(如附件),以落實推廣上揭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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