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文華國小104學年度新生錄取序位說明

壹、依據桃園市國民中小學實施學校規模總量管制作業要點。(103年5月21日府教中字第
    1030117354號函修正)

貳、錄取序位:
(一)第一順位:特殊個案學生。

1.經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依特殊教育法鑑定安置之身心障礙學生,或社會局安置個
  
學生,不受學區限制,優先入學。【公文】

2.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之列冊低收入戶學生。【低收入戶證明】

3.全戶設籍學區內父母其中一方或法定監護人持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手冊者。【身障手冊】

4.學校現職教職員工子女。【申請書】

5.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本人持有重大傷病證明者。【重大傷病證明】

6.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之父母雙亡者。【證明文件】

7.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學生之兄姐在校就讀者(不含103學年度六年級學生)。

(二)第二順位:

8.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直系血親具有學區內房屋所有權狀,若無權狀者請檢附最近一年房屋稅
  或至稅捐處申請房屋稅證明。【房屋所有權狀、房屋稅單、房屋稅證明

9.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具有學區內房屋租賃契約(經法院公證)或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10.全戶設籍學區內且有居住事實,具有學區內房屋租賃契約(與房東簽訂)且附上居住事實證明文件。【
   屋租賃契約

(三)第三順位:

11.未具備前列證明者。

★(四)補充說明:

1.所稱之全戶,係指與父或母或直系尊親屬(祖父母、外祖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居住於同戶籍者。【全戶戶口名簿】

2.前述每一順位均依入籍先後順序排序。

3.學生戶籍如果在學區內有變動,以最先入籍之日期資料為準;若曾遷出學區外,以最近入籍本校學區之日期資料為準。

4.居住事實證明文件為下列四者之一:

(1)房屋所有權狀或最近一年房屋稅單。

(2)房屋租賃契約證明及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

(3)公家宿舍配住證明。

(4)其它可佐證居住事實之證明文件如法院公證房屋租賃契約證明、水費、電費 收據、三個月內不定期家訪同意書等,由學校「入學審查委員會」審議認定。

5.上述證明文件,請提供正本繳驗後發還,影本留存。

參、為維護超額生之就學權益,本校將依家長意願,協助其轉至鄰近受轉介學校(大崗、大湖、文欣)或空間充裕學校就讀(不用遷移戶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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