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配合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訂定之「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行政院訂定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自104年1月1日起施行,本府前以104年2月17日府人給字第1040039874號及同年5月25日府人給字第1040105864號函,重新規定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104年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至其餘未盡事項依上開實施要點辦理。
二、為加強維護本府公教員工身心健康,促進其自主性健康管理,對於旨揭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每2年1次公假登記1天前往受檢,惟受檢人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供人事單位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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