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查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違反前項規定者,應先予撤職。

二、檢附公務員服務法第13條相關解釋彙整表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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