詳如附件

一、下載附件公告於校網。

二、水痘群聚以校園群聚為主,其中以小學占多數。

三、通報程序:自2014年元月起,停止水痘詳細通報,改通報「水痘併發症」及「水痘群聚事件」。1. 水痘併發症:水痘為第四類傳染病,發現疑似個案應於1週內通報當地

       衛生主管機關,或逕至本署傳染病個案通報系統進行通報。2. 水痘群聚事件:醫療院所、幼托機構、學校、軍營、矯正機關等人口密集機構可逕向轄區衛生局所通報,

       經衛生局所進行初判後,至症狀監視通報系統進行通報作業。

四、隔離:出現症狀之患者可視病情立即就醫採取隔離措施,或在家自行隔離。水痘目前並非須強制隔離之法定傳染病,因此罹患水痘未能符合給予公假規定,惟為使個人

       能儘速康復及避免傳染給他人,仍應請病假在家休養,直到全身的水疱均完全結痂變乾為止。並應保持室內空氣流通,遵循呼吸道衛生與咳嗽禮節,不得已必須出入

       公共場所時,應配戴口罩並穿著長袖衣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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