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本校110年1月6日文康委員會會議決議及1100424文康旅遊活動剩餘經費辦理。

二、辦理方式:自行組團5人以上,以旅遊、聚餐或聯誼活動等方式辦理,於活動開始一週前將文康活動實施申請表陳核後方可依計畫實施

三、辦理時間:於110年12月10日前利用公餘、例假日且不影響課務及業務情形下自行辦理。(不得以請假方式辦理)

四、經費補助:編制內教職員工(含代理教師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推動國小合理教師員額之虛缺代理教師,不含臨時人員、短代教師,共計73人),每人新台幣528額度內核實補助,不得分次請領,不足部分應自行負擔,如未參加者即視同放棄權益

五、補助項目:

  1.以補助住宿費、門票、餐費、保險費、導覽費用為原則。

2.交通費(如車資)僅限遊覽公司或大眾交通工具開立收據(含購票證明)或發票始得補助。

3.核銷所附收據或發票如不符合補助項目及格式規定,或不符合當初提出申請之計畫,則不予核銷補助。

   六、本辦法經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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