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12年3月14日總處培字第1123024982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影本1份。
二、 依指揮中心112年3月9日宣布略以,基於國內外疫情趨緩,自同年月20日(個案採檢日)起,調整「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疾病通報定義,改為符合COVID-19併發症(中重症)條件之民眾需通報並隔離治療,輕症或無症狀民眾如檢驗陽性,不需通報也不需隔離,但建議進行「0+n自主健康管理」,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快篩陰性,或至距離發病日或採檢陽性日已達10天無需採檢,即可解除。
三、 基於防疫政策需要,自112年3月20日起,因自行使用家用快篩檢測陽性、或因配合醫療院所相關感染管制等措施篩檢陽性之輕症而無法出勤人員,相關請假規定如下:
(一) 自主健康管理期間,於第0日(快篩陽性當日)及次日起5日以內(按:至多6日)核予病假,該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計算及考績等次考量。
(二) 本府各機關學校人員請假時,以快篩陽性(如:標示當事人姓名及快篩日期之家用抗原快篩試劑照片)作為證明即可,不須要求出具醫師開具之診斷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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