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教育部113年4月16日臺教師(三)字第1132601078A號函辦理。
二、 為因應教師適用勞動三法後,教師工會陸續成立並可能與雇主進行協商,
       爰教育部於106年9月1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060112116號函(諒達)
       檢送修訂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因應教師工會團體協約協商訴求之SOP作業流程圖及因應作為」;
       教育部續於112年8月15日以臺教師(三)字第1122603290A號函檢送檢核表,為使團體協約之協商程序順利進行,
       請各校依前揭SOP作業流程、因應作為及檢核表,據以憑辦。
三、 為充分傳達學校與教師工會進行團體協約協商之相關資訊,增進對於團體協約協商法令之認識與理解,
       教育部前於107-108年委請國立臺北教育大學編撰旨揭案例手冊共2份,
       電子檔已置於本部師資培育及藝術教育司網站
       (網址:https://depart.moe.edu.tw/ED2600/Default.aspx)之「教師工會及團體協約」項下,請善加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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