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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
依本府113年7月16日府政預字第1130193289號函辦理。 |
二、 |
請本局各科室主管、各級學校機關首長及行政主管應以身作則並依法行政,謹守廉能規範及法律界線,樹立清廉透明典範,督促同仁落實「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如下: |
(一) |
「受贈財物」: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餽贈,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之日起3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
(二) |
「飲宴應酬」: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飲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且於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
(三) |
「請託關說」:公務員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3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
三、 |
廉政倫理事件之簽報與知會登錄程序,係基於「公開透明」原則所設,旨在為當事人提供即時澄清事實之管道,可避免日後遭受誣告或檢舉時,出現無法證明清白之窘境,再者,若公務員爾後被檢舉接受司法機關調查時,亦可透過廉政倫理登錄程序即時釐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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