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依據本府政風處案陳法務部廉政署113年1月12日廉防字第11305000160號函辦理。
二、 中秋節期間,請加強宣導「桃園市政府員工廉政倫理規範」(下稱本規範),有關公務員遇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相關廉政倫理事件之處理程序,說明如下:
(一) 「餽贈財物」:除有本規範第4點但書各款情形外,應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
(二) 「邀宴應酬」:除有本規範第7點第1項但書各款情形外,不得參加;例外因公務禮儀、民俗節慶公開舉辦之活動等情形,應依本規範第10點規定,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後始得參加。
三、 對於涉及「請託關說」事項,亦應落實本規範第11點規定,應於三日內簽報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以維護民眾對公務員公正執行職務之信賴。
四、 為深化同仁對廉政倫理法規之認知,鼓勵運用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務人力發展學院「e等公務園+學習平臺」(https://elearn.hrd.gov.tw/mooc/index.php)等教學資源,學習廉政倫理相關課程。
五、 請各機關政風室將廉政倫理規範宣導情形及成果,填載於「113年桃園市中秋節加強辦理廉政倫理規範宣導一覽表」,並於113年10月1日(星期二)前,免備文以電子郵件傳送承辦人(10065799@mail.tycg.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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