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第1項及第3項規
定:「兒童及少年不得為下列行為:一、吸菸、飲酒、嚼
檳榔。」、「任何人均不得供應第1項之物質、物品予兒
童及少年。」及同法第91條第2項規定:「供應酒或檳榔予
兒童及少年者,處新臺幣3,000元以上1萬5,000元以下罰
鍰。」
二、為共同維護兒童及少年身心健康,請協助宣導未成年人不
得飲酒及購買含酒精飲料,另請酒類販賣業者將所販售之
含酒精飲料與一般商品區隔陳列,以避免未成年人混淆,
並恪遵上開規定,不得販售含酒精飲料予未成年人,以免
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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