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施行後,軍、公、教人員、其他公職人員或公營事業人員於轉任政務人員時,符合各該退休(職、伍)法令之條件者,依102年5月24日修正生效之行政程序法第131條規定,得於轉任政務人員之日起10年內申請核給退休(職、伍)金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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