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銓敘部令釋公務人員於任用時(後)具中華民國國籍兼具外國國籍,未依規定辦理放棄及喪失外國國籍,於102年1月25日公務人員任用法第28條修正生效後,依法撤銷任用或免職者,追還已依規定支付之俸給及其他給付相關事宜一案,請 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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